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度、稽察、核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组织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组织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组织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命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组织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组织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