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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

  (八)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第十条 拟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相应组织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认真审查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组织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并对工程中心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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