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发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建设领域指南,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文昌湖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行业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三)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