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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发改发[2012]135号)


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文昌湖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落实《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淄博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委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实验室。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54号令)、《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2修订)》及有关规定,制定《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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