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严格土地征收程序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淄国土资发[2012]129号)
各国土资源局分局、县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征收管理法规政策,严格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大力维护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走上了依法、科学、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当前我市仍有个别地区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在征地补偿方面,还存在补偿资金到位不及时、补偿方式不合规的现象,程度不同的侵害了农民利益等。对此,各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现就做好土地征收进一步做好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和纠正不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一)立即停止长期补偿安置方式。我市部分区县对补偿资金分年度拨付安排,实行长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与现行法规政策相悖,侵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各区县要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梳理,对此前不规范的补偿方式立即自行予以纠正,必须于9月20 日前整改到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区县不得违背被征地群众意愿,擅自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补偿安置方式。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征地补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到被征地村和权利人,确保征地补偿各项费用落实到位,不得截留挪用。自今年9月20日起,土地出让环节报件材料应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征地补偿费收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二、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依法支付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费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征地补偿资金必须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在用地后再支付征地补偿款。
(二)建立征地补偿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拨付,征收土地不得由企业垫支补偿款,严禁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征地补偿款。
三、落实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