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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2〕36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管理,确保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推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市民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形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节水设施自查,加大节水改造力度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对办公场所和所属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的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及节水设施、器具等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全市主要公共用水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关、学校和游泳、洗浴等场所),必须全部使用节水型器具。各供水企业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供用水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降低管网漏失率,避免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发生。加大工业用水节水改造力度。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凡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超过国家、自治区标准的,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直至达标为止。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用水手续
  各类非生活用水单位(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节水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市节水办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采取错时限制用水措施,科学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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