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各督查组将组织力量督查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区(县)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
各区(县)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区(县)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重点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辖区实行“双否决”,即:评选各种环保荣誉称号时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时一律否决,并对该辖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四)营造工作氛围。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报道、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12369环境热线电话,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周四要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区(县)要将本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及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于7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纳入年终考核。各区(县)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