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安全和环境监管。对从事重金属矿采选、冶炼及皮革鞣制、电镀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业务的企业,要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4.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现场核查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收贮、注销、转让(出)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安全防护(屏蔽)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职责分工
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市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工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对已依法取缔和关停的违法企业,电业部门负责对其停止生产用电供应,水业部门负责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至7月中旬)。
各区(县)都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召开动员大会,层层进行动员部署。7月30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区(县)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每月1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