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等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须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等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及不按要求进行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单位、尾矿库等环境风险单位。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环境风险单位、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主要检查企业所属类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执行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情况、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开展情况、环境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2.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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