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员要求落户,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街道办事处证明,并到公证处做司法公证,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疏散下放人员。
由于历史原因,各时期遗留的疏散下放人员落户问题,由现居住地社区、下放的社区(村、乡、镇)及下放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户口在本市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的人员。由本人提出落户申请,本着“谁注销、谁负责”的原则,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函告市公安局,经审核批准后,可恢复户口。
(五)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由市公安局审批落户。
1、父母的户口在子女上学期间落户于本市的,其子女可按生源地变更随父母落户于本市。
2、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符合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户口政策规定的,给予办理落户。
(六)退伍军人落户。历年来积累的因户籍档案和部队人事档案年龄不相符的退伍军人落户问题,由退伍军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审批。
(七)过期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人员落户。对持过期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的人员,经网上比对核实后予以办理落户;对户口迁移证丢失的人员,凭加盖原签发机关印章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八)非本市的无户籍人员落户。应先由原户籍所在地恢复其户口,再按我市现行落户政策申报落户。
(九)其它特殊情况。由于户籍问题政策性强,各区(县)在落户过程中如遇重大、敏感、特殊问题,要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和处理。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各区(县)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要求,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工作。
(二)清理摸排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各区(县)在做好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对辖区无户籍人员进一步摸排梳理,制定分类实施方案,分步进行实施。
(三)集中落户阶段(7月1日至11月31日)。各区(县)原则上要在上述期限内将无户籍人员全部办理落户手续,对今后发现的无户籍人员要尽早发现、及时办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依据工作方案,对无户籍人员集中落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总结,并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将进行验收并总结表彰。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