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 员:张继荣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
  方 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 刚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荣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陶红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张继荣兼任,负责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区(县)无户籍人员落户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并抽调组建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审核、审批办公室,负责解决重大、疑难落户的研判、审批工作。
  (二)综治部门:负责此次集中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的协调、督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落户问题。
  (三)公安部门:负责摸清和掌握无户籍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符合条件的落户手续。
  (四)计生部门:负责按规定补办生育服务证,确保落户工作顺利推进。
  (五)卫生部门:针对偏远地区群众家庭分娩问题,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制定补办或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办法。
  (六)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落户人员中符合低保条件人员低保申请及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落户人员医疗、就业、养老等保障工作。
  五、措施政策
  (一)出生落户。(父母户口一方为本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父母户口为外地的,新生儿应随父母落户)
  1、合法生育。
  (1)新生儿出生一年之内,其监护人持相关落户材料,在各派出所办理。
  (2)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年未落户的,由派出所受理,按补报往年出生上报各区(县)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2、违法生育。(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
  (1)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服务证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2)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申请,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做亲子关系鉴定)和两名以上邻居的证明,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向违法生育人员发放“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扶养费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法生育人员的落户名单,由市公安局向市人口计生委实行通报制。
  (二)收养落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