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重新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4.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科技局。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5.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报市科技局。担保机构在接到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
1.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担保机构即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
2.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市科技局应在30日内向担保机构一次性足额拨付50%的代偿担保债务资金。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资金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1.担保机构在取得专利代偿权后,市科技局应积极配合担保机构追偿及质押专利权变现;
2.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市科技局应配合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3.担保机构追偿所得代偿资金的50%必须在15日内划转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追偿所得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扣除追偿成本费用后应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方式:
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
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大力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交易市场,为专利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