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
第二章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根据《实施办法》中“省予指导,市为主体”的精神,市财政设立年度额为10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从蚌埠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风险补偿资金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专利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专利权评估费支出。
第三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遴选、审核与认定;
2.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3.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4.负责专利权评估机构的筛选、审核、备案;
5.负责专利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人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的管理;
6.负责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借款人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3号)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