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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

第二章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根据《实施办法》中“省予指导,市为主体”的精神,市财政设立年度额为10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从蚌埠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风险补偿资金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专利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专利权评估费支出。

第三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遴选、审核与认定;

  2.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3.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4.负责专利权评估机构的筛选、审核、备案;

  5.负责专利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人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的管理;

  6.负责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借款人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3号)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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