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推动蚌埠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蚌埠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条 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2年后;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6.担保公司、贷款人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1.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2.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3.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