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街道、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
(四)推行单位“户籍化”管理机制。各级网格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工作中实时采集单位消防安全基础数据,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一级网格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二级网格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单位建立“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三级网格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辖区一、二级网格责任范围以外的单位建立“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防止基层组织消防工作失控漏管的创新之举,也是强化基层组织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长效之策。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将街道、乡镇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整合力量,强化监管。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工商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重要审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作为安全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力军作用,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严格消防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开展试点、全面实施。各区(县)要于8月1日前,确定一个街道或乡镇为试点单位,按照此《实施意见》内容进行重点网格化管理培育建设,各街道或乡镇要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交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做法,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农村(社区)警务室建设、城镇“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城乡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要深入贯彻公安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65/T3163-2010),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农村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全面提升农村抗御火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