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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研究、部署、指挥、督导、考核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镇“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职责,组织巡逻队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火情处置、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部门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多警联勤”警务建设,推动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依法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农村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消防安全管理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成立由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工商所、安监站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依托综治办、安监站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至少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全国和自治区重点镇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办公室,明确2-3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级消防安全管理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社区、村“两委”委员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五)居民楼院、村组责任。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自治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六)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 “三化”建设(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达标创建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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