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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31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上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窗口(工作室),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以下简称人民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的调解。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据事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政策合法、公正、及时调解劳动争议;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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