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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4.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到50%以上。
  5.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7.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三)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清真餐厅有清真食品准营证)齐全有效,统一上墙公示。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诚信守法经营。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4.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5.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6.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8.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9.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各区(县)要按照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并可在示范工程创建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进行补充,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12年6月,成立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启动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各区(县)要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宣传,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街、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创建。
  2.申请。从2012年开始,各区(县)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市级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候选名单,并按照示范标准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申报的,请各区(县)于7月底前将申报市级示范区(县)材料报市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评。市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考评细则》,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每年对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进行考评,研究确定推荐市级示范区(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遴选出推荐自治区级示范区(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上报自治区审批。
  4.验收。对上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授予“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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