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减灾救灾,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壮大经济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蚌埠市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加快崛起、构建和谐蚌埠、促进全民创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民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认真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坚持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
3.依靠职工办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职工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4.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在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5.农村基层单位在农业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带领农民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2),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四、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评选原则。
1.评选工作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推荐申报先进单位和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纳税,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工会经费。
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须任现职2年以上(含2年)。
4.2008年以来被评为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被授予技术状元称号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现仍在原工作岗位并继续保持先进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5.2008年以前已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以上者,如无特别突出成绩,本次一般不再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