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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2011年度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蚌政〔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在推进蚌埠升级提速、加快崛起的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市政府决定,开展蚌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表彰范围:2008年以来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个人包括: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各种所有制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阶层人员。单位包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二)表彰数量和名额分配:本次拟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130名,其中,一线职工和科教人员不少于50%,农民不少于12%,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高于15%,机关人员不高于9%,农民工等其他方面人选要有一定的比例;拟评选表彰先进单位35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蚌埠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工业强市,发展现代服务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城市大建设、征迁拆违、棚户区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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