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度治理工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强化工业污染源管理。
7.实施工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深度治理。推动落实小火电机组治理与加强脱硫监管实施方案,到2015年,对全市未享受脱硫电价补贴的自备电厂机组拆除或配套建设、完善监控设施,并全部纳入脱硫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到2020年,所有保留机组完成脱硝治理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8.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脱硝和烟粉尘治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烟尘排放浓度未实现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必须进行袋式除尘器改造;加强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工业废气治理,完成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适时建设工业窑炉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强化水泥、钢铁行业烟粉尘治理,关停治理后仍未稳定达标的工艺设施。巩固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9.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监管体系,重点开展石油化工、有机化工,以及原料药制造、涂装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治理及关停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五)实施黄标机动车治理工程,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0.全面开展黄标机动车治理。严格执行《
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落实黄标车治理工作方案。到2015年,淘汰11.3万辆黄标机动车。到2020年,淘汰全部29万辆黄标机动车,严格实施国家制定的老旧机动车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11.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事农业生产车辆的监管;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气遥测系统、简易工况检测实验室及移动检测车系统等机动车排放动态监测网络;建设道路交通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12.实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2015年前实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供应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国Ⅳ油品。2020年前,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国Ⅴ油品标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