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市环保局)
为贯彻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以2010年为基准年,我市大气中的PM2.5(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值分别为55、96、54和45微克/立方米,臭氧和一氧化碳污染物指标分别为小时浓度值范围2~293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值范围0.6~8.8毫克/立方米。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六项污染物指标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分别为35、70、60、40和160微克/立方米、4毫克/立方米。2012年实施新标准后,我市大气中超标的污染物分别为PM2.5、PM10、臭氧和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处于临界值范围。
为落实新标准要求,我市将以防治PM2.5和PM10污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深入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将改善目标分为三个阶段逐步实现。在六项污染物中已达标指标维持良好的前提下,PM2.5、PM10两项主要超标指标实现逐步改善。
第一阶段:到2015年,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下降4、12微克/立方米,达到51、84微克/立方米。
第二阶段:到2020年,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再下降4、12微克/立方米,达到47、72微克/立方米。
第三阶段:PM2.5、PM10年均浓度力争早日达到新标准限值,进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行列。
二、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控制煤炭新增量,限制常住人口规模。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15年,煤炭消费量与2010年相比,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和燃气管网建设能够覆盖的郊区县,应实施燃煤锅炉并网和清洁能源改造,尚未覆盖的郊区县,结合新城镇建设逐步改原煤散烧为集中供热。建立煤炭消耗总量跟踪监测、预警和考核机制,实行区县和规模以上企业用煤目标控制,确保控煤效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