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属于下列情形的,社保经(代)办机构也应暂停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1、未按时返回《核实表》的;
2、在规定的核实期限内无法联系到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领取待遇人员亲属的。
社保经(代)办机构应督促所在单位按要求继续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核实工作。如所在单位返回的《核实表》中核实的结果证明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条件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并补发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六)所在单位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时,应注意工作方法和语言表达方式。
(七)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掌握居住在本辖区的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领取《异地居住的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异地认证表》),也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ld.gov.cn/)下载打印《异地认证表》。此表务必于每年8月31日前邮寄给领取待遇人员。
五、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持《异地认证表》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县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
六、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领取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七、所在单位收到《异地认证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后,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汇总,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认证的电子信息导出连同打印的《异地和境外居住的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和《异地认证表》及《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一并报送给社保经(代)办机构。
八、对未按期邮寄或提供《异地认证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12月起暂停支付其社会保险(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