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社保中心、北京市劳服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保中心、北京市劳服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34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障)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的规定,对暂时或永久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原领取待遇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告知,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

  二、对未及时告知和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每月民政部门提供的火化信息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的病逝信息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参保缴费信息,与仍在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信息(重点是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本市的人员)进行比对。

  三、对信息比对完全一致且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流程与要求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后,将此表转交给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的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应直接与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或本人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核实;必要时,所在单位可联系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三)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将签署核实结果的《核实表》报社保经(代)办机构。

  (四)经所在单位核实确认死亡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法暂停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