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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授予“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表彰经费由省财政支出。

  六、组织领导

  省成立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罗欧任组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厅长陈康团任副组长,省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成员单位(见附件1)。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十一五”期间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12年8月6日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评选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协调小组
  组 长:罗 欧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 清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
  陈康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厅长
  成 员:李慎武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组长
  戎明海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
  主 任:戎明海(兼)
  成 员:曾列夫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处长
  符 红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处长
  宋现坤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李宝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调研员
  许金洲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副处长
  王 雄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主任科员

  附件2
  “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分配表

类别

推荐单位

先进集体个数

先进工作者人数

 

省经信委

1

1

省监察厅

0

1

省财政厅

1

1

省国土厅

0

1

省环保厅

2

4(2)

省住建厅

0

1

省水利厅

1

1

省农业厅

0

1

    省卫生厅

0

1

省林业厅

0

1

省海洋渔业局

0

1

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

0

1

环保部华南环境科研所

0

1

环保产业协会

0

1

广业集团

0

1(1)

粤电集团

1

1(1)

副省级

广州市

3

6(2)

深圳市

3

6(2)

  

地级市

        

地市级

珠海市

2

3(1)

汕头市

2

4(1)

佛山市

2

   4(1)

韶关市

2

   3(1) 

河源市

2

3

梅州市

2

4(1)

惠州市

2

4(1)

汕尾市

1

3

东莞市

2

5(1)

中山市

2

4(1)

江门市

2

4(1)

阳江市

2

3

湛江市

3

4(1)

茂名市

2

4(1)

肇庆市

2

4

清远市

2

3

潮州市

1

3

揭阳市

2

4

云浮市

2

2

其他城区

顺德区

1

1

合计

 

50

100(19)

注:()内的数字表示可推荐处级干部的名额,预留一名在省直单位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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