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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粤环〔201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全面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做出了重大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推进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在建设生态文明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评选表彰一批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全省镇(乡)以上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者。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处级干部的整体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协调组织环境保护地方政策、政府规章、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本地区、本单位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带头和示范作用明显,在推动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

  4.连续5年,所管理区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5.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团体。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推进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改革、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权益、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深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实际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3.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在全省或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较大贡献。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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