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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六)建设节水型社会。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鼓励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保持在9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1立方米左右。推广低压管道、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大力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海洋局负责)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研发一批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应用技术研发。(市科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发布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八、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九)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价扶持政策。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三十)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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