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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以电力、钢铁、水泥、焦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途径,调整产品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约束,严格市场准入,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安置落后产能职工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等政策激励机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良好氛围。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及本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县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控制煤炭消费量,"十二五"期间燃煤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提高天然气使用比重。提高外购电比例,减少我市电厂燃煤。优化热源结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房改燃或由热电联产替代,实施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燃煤锅炉改燃并网,中心城区电厂搬迁,实施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滨海新区永利供电公司等小火电机组关停和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重点发展绿色电池、光伏电池、风能、核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
  出台激励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1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8%以上,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3%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节能服务和监测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推广、节能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到2015年,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由68%提高到71%; 70%的风机、水泵、压缩机安装变频装置,更新淘汰型变压器,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92.8%以上,供热煤耗降低到每平方米17.4公斤标准煤;余压余热回收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综合改造36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强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体系建设,加强新城、示范小城镇和中心镇建设配套污水收集管网与处理厂建设,强化脱氮除磷,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水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污泥处置无害化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0%。继续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渗滤液达标排放。建设湿地减排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强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脱硫管理,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推动烧结机、催化裂化装置、工业锅炉脱硫;实现全市18台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硝、水泥行业低氮燃烧脱硝,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淘汰治理黄标机动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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