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内容及推进范围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以村级事务代理室、村级标准卫生室、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为农综合服务站、便民农家店为重点的“三室一站一店”,村委会(党支部)办公室,综合办公(档案)室,警务综治(值班)室,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宽带网浏览)室,乒乓球室,老年人活动(棋牌)室,篮球场,村务公开栏,村民户外活动小广场等设施。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为:有一幢(或相对集中的)综合业务用房;一个硬覆盖的标准篮球场;一块不少于800m2的村民活动广场。有条件的村可适当扩大面积。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的主要范围:蕴藻浜以北的基本农田A类保护区内的独立行政村。其他的农村地区视实际情况选择性推进。
三、申报要求、办法及资金设施投入
1、申报要求。申请村首先应整合原村委会办公用房,闲置的村办小学、厂房以及仓库等资源改造、扩建成公共服务中心。确实需要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申请。
2、申报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一事一议”,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进行表决通过;申报村所在镇镇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改、扩建或新建进行设计和投资概算,并负责将申报材料报区新农村办公室;由区新农村办公室负责召集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申报材料,对建设方案审议指导,按正常程序进行报批后,由各镇组织实施。
3、建设资金拨付。由区新农办、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纪监局核定建设内容,确定补贴资金。
每新建一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具体操作上分三次拨付:第一次,凭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拨付补贴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完成过半,经区相关部门质量检查合格后,拨付补贴总额的20%;第三次,在全部完成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后,由区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和审计,根据结果,再拨付剩余的30%补贴资金。
对通过整合资源,改造、扩建成一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补贴项目总投资额的70%,不足部分由村自筹解决。
4、设施、设备配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专业设备,由各条线按现有的专项建设配置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