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扶持,促进各类企业公开、公平享受专项资金政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总额由区扶持企业发展各分类专项资金集合而成,并根据政策调整、每年财政收入变化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第三条 (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对各类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和拨付的程序等,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2、程序规范原则。在按照相应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的基础上,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3、重点聚焦原则。对成长性好、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对符合城市功能转型和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企业,给予重点聚焦,加大扶持力度。针对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培育。
4、从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依据最高扶持标准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建立“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联审各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提出改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环保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单位或部门)。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制定、使用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等。
第五条 (申报与审核)
专项资金采取“年初安排预算,全年定期会审,分类进行报批,配套资金预审”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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