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预算调整)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项目预算,提高预算正确性,切实把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到部门和项目。要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下一年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不可预见或各类突发性因素,需要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必须由预算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申请追加,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落实。
第九条 (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支付,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
第十条 (采购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确定采购形式后按规定执行。
(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办理委托采购事宜。
(二)由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自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委托区采购中心代理集中采购。区域内各类养护项目,由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实行邀请招标。
(三)分散采购的项目,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区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 对应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由于特殊情况要求改变采购形式或改变采购方式的,应由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应急处理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级单位布置突击性任务,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将影响任务完成的项目。
(二)发生突发性事件,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对工作影响较大,甚至会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危害的项目。
应急处理的项目,单位可以自定采购形式、自行操作,但事后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的报批手续,并上报经费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验收、考核。属于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第三方验收或委托质检部门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