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资金来源分为: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市级(包括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结余资金等。
(二)按支出范围分为:设施设备类;公共设施维护类;特定业务类。设施设备类专项资金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添置、办公楼修缮等专项经费。公共设施维护类专项资金是用于市容、市政、公路、绿化、水务等公共设施维护经费。特定业务类专项资金是用于特定用途的业务资金,包括按一定比例或定额标准安排的经费、社会保障资金、公共交通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以及全区性的大型会议、活动经费等等。
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内容。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要坚持合理、必需、节约和财力可能的原则,提倡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支出标准和范围;坚持先申请预算,后支出执行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坚持项目库管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满足公共需要。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 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预算单位按照社会事业发展以及预算管理级次编制本单位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排序,需要由专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者评审的项目,必须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项目报区分管领导确认后抄送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是预算主管部门排序、专业主管部门排序和单位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后将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
第六条 (预算申报) 每年8月底以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9月底以前,预算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经区分管领导确认后报财政部门。10月底以前,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11月底以前,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府的要求和各部门的目标任务,结合财力情况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过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形成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