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于不可预见或各类突发性情况,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必须由预算主管部门通过专题报告申请追加。经区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动用预备费来落实专项资金。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需要验收的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预算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选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数额较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大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预算主管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行政、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并自2010年4月19日起分步实施。
宝山区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来源范围)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