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批复和预算追加、追减实行公开透明。
(二)聚焦重点原则:专项资金要聚焦民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公共财政原则:通过建立三级项目库,对专项资金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公共财政投入。
(四)协同理财原则:区级各预算单位分别从项目梳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等角度来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二章 管理形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三级。
部门预算项目库由预算主管部门建立,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过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专业预算项目库由专业主管部门建立,受理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专项评审,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组成。
财政预算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建立,接受部门预算项目库和专业预算项目库信息,实行滚动管理。结合年度财力可能,按区委、区政府要求和项目先后顺序安排相应资金。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安排支出预算。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需专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评审的项目,必须送专业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报区分管领导确认后抄送财政部门。
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纳入专业预算项目库,并送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计划和预算主管部门的支出预算,经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财政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府的方针政策及各部门的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可能、项目排序等,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重点为:各类结转项目;区委、区府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按财政预算项目库规定确需启动项目。
第八条 根据区人大批准的财政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至预算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