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0〕20号)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宝山区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程序,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宝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审查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拨付本行政区域和区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分为:
(一)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中央、市级(包括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结余资金等。
第三条 区级专项资金有三方面组成:
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按市、区建设管理的规定,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实施的项目资金。
行政事业类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设施设备类、公共设施维护类和特定业务类等专项资金。
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的专项补助性资金。包括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