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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商区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组成,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区财政局根据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建立财政项目库,将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八条 (预算调整) 凡项目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需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预算。对年度预算批准后新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九条 (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区有关单位代表区政府与市有关单位签订配套和补贴资金协议,应将各类资金及时解缴区财政局建设专户。
  建设单位通过区财政局建设专户拨付供应商和责任单位,资金的拨付应按预算、计划、合同、进度办理。凡委派投资(财务)监理的项目,支付资金时须经投资监理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中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包括前期评审、招标代理、投资(财务)监理、委托审计等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条 (账户管理) 区财政局开设建设专户,用于归集和划拨、支付建设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零余额账户的开设须经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建设专户与零余额账户统一清算。
  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账户开设也须经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 (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前期评审机构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前期评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制度,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制度。投资(财务)监理负责建设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审核,支付审核和资金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投资(财务)监理的管理和考核。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和竣工决算审计,对一般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实行集中管理,并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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