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0〕21号)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融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编制、审批、上报、计划控制、评审和督查。
区财政局负责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归集、资金拨付以及投资监理、财务监理、会计管理等。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区城投公司负责政府负债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准备,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以及各类资金的归集及解缴。
建设单位和代建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进度、质量与投资控制,使用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各类资金的归集及解缴。
第五条 (项目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概算、项目年度预算。
第六条 (预算原则) 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先竣工、后续建、再新建”的原则;坚持“先预算内、后预算外,先自有资金,后政府负债”的原则;坚持“项目库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宝山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重大工程计划,建立主管部门项目库,并编制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