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国资实施委托监管制度建设
监管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区的有关国资监管制度的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实际情况,落实国资监管事项,规范国资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实施,承担国资监管责任。
(一)规划和投资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制订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二)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
监管方应规范企业利润分配,逐步试行收缴企业国资收益,根据宝山区总体发展规划,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逐步推行国资预算管理,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
(三)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监管方应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和长远利益,提高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落实国资经营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机制、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企业改制与法人治理
监管方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围绕本区国资结构调整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资产整合、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改制重组中,监管方应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资流失。监管方还应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
(五)产权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区关于国资变动的规定,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资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地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市、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区国资委办理申报手续。
(六)评估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区国资委核准。
(七)财务管理
监管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逐步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开展财务年度审计;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改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