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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0〕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国资委拟订的《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和区委、区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国有、集体资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委[2009]28号),进一步完善本区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目的
  将区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划、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区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二、委托监管程序
  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区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管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实施委托监管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据、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过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委托方监管方双方职责
  区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区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对实施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双方职责分工,在《国资监管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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