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根据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指导、组织实施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各项推进工作,安排各项任务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设立区住房保障工作窗口。
(1)按照沪府办〔2010〕45号文件要求,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窗口。
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复审和公示、审核批准、按期复核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供应、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等事务;负责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档案和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使用;负责住房保障日常工作统计和政策宣传、咨询等事务性工作;开展保障性住房摇号、选房、签约等工作。
(2)区民政局设立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全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各街镇机构设置
1、成立各街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各街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镇社会保障科(社会事业发展办)、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屋管理办事处、社区发展管理办、财经办、监察科、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街镇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各项协调推进工作。
2、成立各街镇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各街镇成立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会保障科(社会事业发展办)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屋管理办事处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住房保障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负责业务工作指导与考核。
3、设立各街镇住房保障工作窗口。
各街镇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除继续做好廉租房工作外,重点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各街镇要配备工作人员作为街镇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户籍、婚姻等基础信息状况的审核,并负责受理、初审全流程的协调工作;街镇房屋管理办事处确定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房屋状况审核;街镇民政部门确定收入核对人员负责经济状况审核。
工作窗口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事务;开展受理窗口服务、政策咨询和宣传等工作;落实住房保障基层统计分析和信息网络的维护、管理;开展本辖区居民住房保障情况调查、来信来访接待、查询服务;配合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展摇号、选房、签约等工作,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受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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