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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沪府发〔2007〕40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以下简称“非改居”)的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严格执行改建标准,加强“非改居”行为的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来沪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批流程
  1、按照沪府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人准备好改建方案等相关书面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闲置厂房、仓库改建临时宿舍申请。
  2、区经委收到申请后,征询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改建方案的意见。
  3、由区经委牵头,召集区安监、建设、规划、消防、房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及房屋所在地街镇、园区召开协调会,由申请人介绍改建方案相关情况,各职能部门向申请人明确“非改居”报批要求。
  4、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报批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申请人。
  5、改建方案通过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房屋产权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改建。
  6、改建完成、验收通过后,根据“谁拥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负责成立相应的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方可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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