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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必须的条件。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
  区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各街镇(园区)、区相关部门推荐,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会同区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并予以公布。
  为了便于管理,将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分为三类:一是重点培育类:财务指标已达到上市要求;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最近一年或两年内可以申报上市;已聘请上市中介机构。二是培育类:达到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条件;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行业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最近三年内可以申报上市。三是扶持类:基本具备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条件;存在需解决的可能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行业地位尚不突出;财务指标尚需进一步加强;最近三年内有可能申报上市。
  (四)实行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后备企业进行一次集中的更新和调整,着重从企业经营模式、行业地位、行业环境、知识产权变化、关联交易等方面考查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力求使培育库内的企业始终做到数量充足、质量达标、结构合理、信息更新、梯队培养。
  五、扶持方式
  (一)根据《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支持:
  1、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且不属于上述2所述“买壳”、“卖壳”情形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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