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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6、名优农产品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培育或引进新品种,其产品获得区级以上名优农产品评定,本区推广面积在同类种养面积中达到10%以上,增加效益15%以上,经申请认定后,视情况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10-50万元的补贴。其中,获得区级名优农产品评定的,种养面积达到10%-20%给予人民币1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20%-30%给予人民币2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30%以上给予人民币30万元补贴;获得市级名优农产品评定的,种养面积达到10%-20%给予人民币3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20%-30%给予人民币4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30%以上给予人民币50万元补贴。
  7、展销店、专柜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在宝山或本市中心城区开设综合性宝山农产品展示展销店,统一销售全区农产品,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30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于开设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7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柜,视经营情况,由区财政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其中,综合性农产品展示销售店,在本区现限于淞宝地区、张庙地区、大华地区、杨行地区、顾村地区、月浦地区的重要商业地段各开设一家,其建筑面积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年本区农产品收购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在城区及镇中心区域开设专卖店,其建筑面积需达到2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本区农产品人民币60万元以上;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专卖柜,年销售本区农产品人民币30万元以上,每个单位限于补贴15个专卖柜。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二)农业规模经营资金
  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条件按照《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农业规模经营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落实。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规模经营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按照《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并报区联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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