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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
  1、用地补贴:指农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规范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用于建造加工厂房、生产车间、仓库场地、农业旅游休闲等生产、加工经营设施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用地补贴。其中,对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农业用地,利用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建设,并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给予每年土地流转费的5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对租用建设用地的,给予每年土地租金的2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对直接征用土地的,给予土地征用费的10%补贴,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2、设施设备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因达不到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条件,需要建设的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40%的补贴。区财政对农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扶持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贴。
  3、贷款利息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年当期基准利率的90%,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业企业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凡当年度的贷款,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贷款利息补贴。
  4、收购农产品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与本区其他集体农场、合作社建立稳定长效的产销对接机制,实行订单式收购,年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人民币200-500万元的,由区财政给予收购额2%的补贴;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的经销配送单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吨40元的运输费补贴。凡已享受财政对收购有关食用农产品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对当年度的收购额和运输补贴费,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5、认证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的农产品,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予以一次性人民币0.5万元、4万元、10万元补贴。对于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补贴;对于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补贴。对于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20万元奖励;对于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6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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