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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和效应,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促进宝山区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民币2700万元。其中,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为人民币600万元;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项目,由区、镇财政按7:3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凡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由区、镇财政按6:4比例共同予以配套。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地、设施设备、贷款利息、收购农产品、农产品认证、创立名优农产品、开办展销店和专柜等项目;农业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土地流转费、本地农民工资和农场开办费等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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