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源防治项目
1.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改造项目等;
2.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营项目;
3.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为消除污染而实施关、停、并、转、迁的项目;
5.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污染源防治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项目竣工运行环境绩效,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含30%)以下的补助,补助比例和方式依据区环保局对企业污染指数的管理办法确定。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以下(含20%)的一次性奖励。
(三)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列入区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的区域性治理项目;
2.经市政府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与管理等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创建“基本无燃煤区”和“无燃煤区”、扬尘控制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环境生态镇(村)、绿色小区等;
3.区域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包括区域性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污水纳管工程、集中供热等项目;
4.基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区域性减排项目;
5.区域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含2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
1.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引进和装备更新等项目;
2.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项目;
3.为揭示和解决区域环境保护管理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相关科研、开发项目;
4.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技术支撑项目;
5.鼓励和促进区域内各单位环境保护能力提高的有关项目。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可由专项资金投资。
(五)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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