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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文)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同时本区征收的排污费、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和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也列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区污染预防、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的有关项目的投资、奖励、补助。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列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获立项申请批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直接投资额、环境效益等综合因素,按以下原则核定具体项目实施后的投资、补助、奖励的额度。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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