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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联席会议负责对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审核以及监测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须经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审核盖章。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上报区联席会议。
  (三)区联席会议对申报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定,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四、申报材料
  凡申报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的,需填写和上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偷税漏税证明。
  (四)由企业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五)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带动生产基地的面积、收购农产品数量或带动农民户数、收购农产品数量的证明。
  (六)农产品出口企业附海关认定的出口额拨交证明或受托出口的贸易公司出具有关出口产品品种数量、金额的证明。
  (七)企业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规定
  (一)被认定为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凡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接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填报有关年报。
  (三)凡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认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本意见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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