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和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相应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政府扶持的资格。
(五)对享受国家、市、区各级财政补贴的设施、设备不能移作他用。凡移作他用的,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追回相关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政府扶持的资格。
(六)本意见实施后,原设立并实施的扶持农业产业化单项政策合并到本意见设立的扶持政策范围,不再单独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意见
为推进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争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好地带动本区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市农委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凡在本区注册登记满两年,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与农业密切联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提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市场流通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出口创汇美元200万以上。
2、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企业业绩良好,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品产销率95%以上。
3、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产品被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条件适当放宽。
二、组织机构
建立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