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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与本区其他集体农场、合作社建立稳定长效的产销对接机制,实行订单式收购,年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人民币200-500万元的,由区财政给予收购额2%的补贴;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的经销配送单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吨人民币40元的运输费补贴。凡已享受财政对收购有关食用农产品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七)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的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0.5万元、4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补贴。对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区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20万元奖励;对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60万元奖励。
  (八)对培育和创立具有宝山特色的名优农产品,推广面积在同类种养面积中达到10%以上,增加效益15%以上,视情况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50万元的补贴。
  (九)在宝山或本市中心城区开设综合性宝山农产品展示展销店,统一销售全区农产品,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30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开设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7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柜,视经营情况,由区财政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五、申报认定及有关管理规定
  (一)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享受政策扶持的,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后,向区农委提出申报。
  (二)评审认定。按照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按相关扶持政策实行资金补贴。
  (三)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掌握使用。区农委、区财政局应按使用规定每半年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应对全年的扶持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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